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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远县人民政府与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终止旅游开发合同的情况说明
作者:本站原创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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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终止合同的原因
  2003年9月8日镇远县人民政府(以下称甲方)在厦门与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了《镇远县景区景点联合保护与开发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按照合同内容“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年内,乙方确保完成镇远景区旅游基础设施、宣传、营销等总投资额1000——2000万元”及“本合同生效后前6年乙方必须每年安排300万元以上的宣传营销费用”的规定,自合同签订后,从2003年9月8日至2004年2月底,镇远县人民政府察觉乙方只占旅游资源卖门票,不按合同约定执行。县政府领导于2004年3月率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亲赴深圳与担保方深圳某集团有限公司及作为乙方的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负责人商洽,并于2004年3月2日形成了《关于镇远县旅游开发有关问题商洽会议纪要》,《纪要》明确要求乙方加快履行合同并尽快委托规划单位于2004年7月30日前完成主要景区景点修建性详规(见《纪要》复印件)。此后,乙方投入景区建设的资金仍然不足,眼看一年期限将至,县委、县政府也为此担心,利用镇远传统端阳节之际,特邀担保方负责人和乙方负责人到镇远商议开发合作事宜。经双方会谈,于2004年6月22日达成谅解,形成了《谅解备忘录》,县政府再给乙方三个月的履约宽限期,将一年时延至2004年12月31日,强调“在此之前各方均不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到期责任仍按主合同执行”。同时要求乙方加快履行合同的步伐。
  然而,时针转到2004年12月31日,乙方既不按合同及《纪要》、《谅解备忘录》的有关约定向县人民政府作说明,又不按期按时对景区景点投入。根据这一状况,县人民政府于2005年元月1日致函深圳某集团、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及在镇远设立的镇远山水天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要求乙方派员商议处理未能全面履行合同的事宜,而乙方于2005年元月10日回函声称“没有违约,其投资额已超过1000万元”(见回函复印件),尔后,根据乙方的回函,县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人员会同镇远山水天下旅游公司人员对公司一年多的投入进行投资情况统计,该公司人员称:“没有得到菫事会的批准,不能提供原始凭证查阅”,所有参加人员只好从微机上所列财务数据而编制一个仅供参考的统计材料。至此,乙方不诚心与县人民政府沟通,不实事求是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后来,县人民政府多次致函乙方,同时表明友好协商解决问题的立场。后经2005年4月6日县人民政府委派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与镇远山水天下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聘请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2003年9月8日以来的财务进行审计三方将合同签订后,仁信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委托进场,乙方不同意审计。根据以上种种情况,县人民政府又于2005年4月6日再次致函乙方要求尽快处理此事,否则将依照合同规定收回经营场所和经营权。然而,乙方不但不友好协商解决,竟然回复一份律师函及乙方一份不友好的函件(见复函复印件)。至此,2005年4月15日,县人民政府不得不发出收回景区经营场所和经营权的函。同时,接到山水公司领导层个别人对县领导恐吓的人身威胁,声称:你们若收回经营权将发生流血事件。县政府为维护合同规定的权利和利益,体现政府的执政能力,确保国有资产不受损失,加快我县旅游发展,县政府决定依照《主合同》的相关规定立即终止合同,并明确2005年4月18日由文物局、风管处将景区景点经营权及场所收回管理和经营。
  一、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水公司)未能履行合同的主要表现
  1、山水公司对镇远县景区景点投资不足。按照镇远县人民政府与张家界山水天下置业有限公司、深圳某集团于2003年9月8日签订的《镇远县景区景点联合开发经营合同书》(以下简称主合同)第1.4条第一年投资必须保底1000万。但县政府在山水公司投资一年期满后再次给山水公司三个月宽限期直至2004年12月31日止,山水公司的总投资仍不足1000万。
  2、山水公司对镇远景区景点的宣传营销费用不足。按照《主合同》第1.6条约定,山水公司每年宣传营销费不低于300万元。但依据2005年元月10日山水公司方面提供的联函(2005)1号文件来看此项投资共计277.8万元(未经审计确认)。
  3、山水公司未拟定完成镇远景区景点修建性详规的编制。根据2004年3月2日《深圳会议纪要》第3条之规定,山水公司应于2004年7月30日前基本编制完成主要旅游景区景点修建性详规。山水公司在违背上述约定的同时,也违反了《主合同》8.2.8条:修建性详规批准后次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镇远景区内项目年度建设投资计划,并书面报县政府核定后实施。但直至目前为止,山水公司从未履行向县政府报批手续,也未启动修建性详规的编制。
  4、按照2004年3月2日,《深圳会议纪要》第2条约定:镇远山水公司成立后一个月内拟定应实施的项目投资计划和营销方案以书面送达镇远县人民政府备案,并投入资金立即实施。但时至今日,镇远县人民政府从未收到山水公司的任何项目投资计划和营销方案。
  5、根据2004年6月22日《谅解备忘录》第6条约定,县政府与山水公司同意为青龙洞、石屏山的整修工程公司各投资100万元,县政府各配套80万元的比例共同实施。但青龙洞、石屏山整修工程启动至今已基本完成,县政府全额投入,山水公司的投资及配套资金分文未见。
  6、山水公司履行《主合同》实施合同项目计划延误时,未严格依照《主合同》第11.2条的约定进行书面报告镇远县政府,有些方面而是自行其事。
  7、2005年4月6日受镇远县政府委托,镇远县国资公司与山水公司共同聘请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对山水公司2003年9月以来至2004年12月31日止对镇远景区景点的投入资产和经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业务书》签订后,山水公司内部出现分歧,在未征得镇远县国资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单方毁约,并要求贵州仁信会计师事务所四名注册会计师退场。迫于压力四名会计师返回贵阳。鉴于山水公司的举措,镇远县国资公司提出异议,但山水公司拒不合作。
  三、县人民政府积极支持乙方工作的情况
  2003年9月8日县人民政府与乙方签订合同以来,县人民政府本着诚信务实的原则,处处为乙方着想,时时为乙方服务,认真履行合同的约定,各职能部门在县委、县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协助乙方做了大量的工作,同时专门成立了旅游工作委员会和旅游协调办公室,从各单位、各部门抽调人员,由一各副县级领导负责协调有关旅游方面的各项工作。县委、县政府为认真履行合同,配合乙方工作,召集各单位,部门专题研究旅游开发工作会议数十次,耗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
  四、结论
  鉴于山水公司投资不到位,我们作了多次让步,但没有任何行动,真正没有投资诚意,我们感到很失望,这与镇远县政府引资投入镇远部分景区景点的指导思想是背道而驰的,为了加快我县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文物古迹保护的投入,实现创建中国优秀旅游城市的目标,早日成功申报世界文化遗产,实现旅游的跨越式发展。因此,镇远县人民政府下定决心作出了终止合同的决定,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好国有资产,搞好景区景点的基础设施建设和文物古迹的保护维修。


镇远现旅游局
潕阳河风景管理处镇远分处
镇远县文物局
镇远县国有资产营运公司

二00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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