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10月8日,省文化厅在黔文发(2002)65号文件《关于呈报镇远县景区景点联合开发保护经营合同书请示的批复》中明确指出,该行为违反我国《文物保护法》中禁止企业经营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规定,所谓开发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 10月28日,省建设厅和文化厅经过共同研究后,又联合下达关于了《关于镇远县景区进行特许经营的审查意见》,再次认定《合同》违法,要求镇远县政府立即停止这一所谓的“特许经营”。 省文物局局长侯天佑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按照《文物保护法》的有关原则,为防止因单纯追求经济利益而损害文物的做法,重点文物的利用项目事先要经有关专家充分论证,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合同》涉及国家及省级文物,应分别逐级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批准,任何地方和单位均无权对其处置. 省建设厅风景名胜区管理处处长傅玉良指出,风景名胜区资源属国家所有,不得出让和转让,不得交给企业管理和监督.门票是国有资源的价值体现,不得由企业收取.景区开发可以对交通、餐饮、保安等服务行业采取特许经营,但必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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