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急功近利,在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试点中轻视保护,导致资源遭到破坏,部分合同被迫提前解除。昨日,记者从有关部门向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上所作报告中了解到,我省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试点存在诸多问题。
三大景区相继解除合同
省建设厅负责人在作有关报告时介绍,目前我省拥有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12个,拥有量居全国第3位;拥有省级风景名胜区57个,总面积达1.03万平方公里。
省人大环资委的调研报告指出,我省风景名胜区的保护、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仍然存在诸多问题,最突出的就是一些风景名胜区所在地政府急功近利,轻视保护。特别是2003年9月建设部将我省风景名胜区列为特许经营试点后,一些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匆忙推行景区经营权的招商引资,结果造成资源破坏,同时由于经营、管理、履行合同等问题,在实施一段时间后被迫提前解除合同。
这份调研报告中还列举了几个案例:
案例一:马岭河风景名胜区。去年2月,兴义市政府同浙江一家公司签订了《马岭河峡谷-万峰湖风景名胜区特许经营协议书》。合同规定特许经营50年,分阶段投入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由于对方不履行承诺,兴义市政府于今年5月解除了合同。
案例二:荔波漳江风景名胜区。去年3月,荔波县政府与长顺县一家公司签订开发协议书。合同实施两个月,该公司仅仅支付了应支付2000万元费用中的160万元,却拿走了景区收入的330万元。荔波县政府于去年8月强行收回经营权,为此被告上法庭。
案例三:潕阳河风景名胜区。2003年9月,镇远县政府与张家界一家公司签订联合开发协议。合同约定,该公司确保完成镇远县旅游基础设施、宣传、营销等投入1000-2000万元,三十年内滚动投资达到10亿元人民币。实际经营一年后,该公司仅投入490万元,而门票收入就拿走了320万,同时拒不履行承诺。今年4月,镇远县政府强行收回经营权。该公司不服上告。
特许经营存在五大问题
省建设厅的报告中,将一些地方实行景区特许经营过程中暴露的问题归纳为5个方面:
一是对特许经营项目不搞招投标,不依法对景区资源和国有资产进行评估,不进行投资者的方案公开比选,搞“一对一”谈判。有的群众反映实行的是暗箱操作,贱卖国家资源和国有资产。
二是在景区开发建设中,没有严格按照“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先编制规划并按程序报批获准后再进行建设。
三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景点及道路等资源的产权进行转让。
四是在对土地、水、道路、文物等资源进行转让时,没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审批规定和程序进行报批,搞越权签约。
五是在景区项目出让协议中,没有明确企业退出的约束条款,出现了“跑马圈地”现象等。
相关管理办法即将出台
省人大环资委建议,要认真总结经验和教训,尽快出台政策规范办法。要坚持做到:国有资产不流失,既有利益不侵犯;应该保护的要坚决保护;特许经营的只能是景区中的项目,而不是景区资源和土地;对特许经营项目的实施进行有效监督。
省建设厅在报告中介绍,前不久省政府原则通过了《贵州省风景名胜区内项目特许经营管理暂行办法》,即将正式出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