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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一)
作者:网络    文章来源:网络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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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旅游基本建设管理,使之逐步走上科学化、制度化的轨道,根据国家关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法规条例并结合旅游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

(一)国家旅游局机关及各直属单位的建设项目;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的纳入国家旅游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全部利用地方资金安排建设的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章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及其分类

第三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是指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一个建设项目可以由一个或多个单项工程组成。

第四条 纳入国家旅游基本建设计划的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按行政隶属关系,分为局直属项目和地方项目:

(一)局直属项目:是指由国家旅游局直接编制、下达计划并直接管理的项目。

国家旅游局扶持直属企业集团建设的项目,原则上按局直属项目管理。

(二)地方项目:是指由国家旅游局补助地方投资建设的项目。

全部由地方安排投资建设的项目,不在国家旅游局基本建设计划管理的范围之内,但地方旅游局需将有关计划安排和执行情况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五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内容,分为景区项目、饭店宾馆项目、教育项目、游乐项目、商品开发项目、旅游交通项目及其他项目:

(一)景区项目:指旅游风景区、旅游点的开发及景区内接待室、餐厅、涉外厕所及游人步行道路等建设项目。

(二)饭店宾馆项目:指旅游涉外饭店、宾馆、公寓、度假村等建设项目。

(三)教育项目:指培养各级各类旅游专门人才的学校和培训基地项目。

(四)游乐项目:指主要为海外旅游者服务的晚间娱乐活动项目及其他游乐设施项目。

(五)商品开发项目:指主要为海外旅游者服务的旅游商品、旅游纪念品的生产、销售项目。

(六)旅游交通项目:指主要为海外旅游者服务的旅游车、船、索道及旅游专用的短程公路和码头等项目。

(七)其他项目:上述六项中不能包括的主要为海外旅游者服务的其他项目以及国家旅游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办公生活用房等建设项目。

第六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按建设性质,分为新建项目、扩建项目和恢复建设项目:

(一)新建项目:是指从无到有、新开工建设的项目。有的建设项目原有的基础很小,经扩大建设规模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三倍以上者,也列为新建项目。

(二)扩建改建项目:是指为完善服务设施、提高经营效益而在原有规模上适当增添部分设施或进行改造的项目。扩建改建工程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不得超过原有固定资产价值的三倍。

(三)恢复建设项目:是指因自然灾害或其他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已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按原有规模重新恢复建设的项目。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应作为扩建项目。

第七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按工作阶段,分为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一)新开工项目:是指在年度计划内已经安排、开工报告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

(二)续建项目(包括报告期建成投产项目):是指上年度转到下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第八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按总投资额,分为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

(一)大中型项目:是指教育项目的在校学生在3000人以上(含3000人)、其它项目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项目。

(二)小型项目:是指教育项目的在校学生在3000人以下、其他项目的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

项目总投资额,新建项目按项目的全部投资(总概算)计算(系指经批准的设计任务书中规定的近期建设的总目标;凡是分期设计、分期建设的,应按分期规模来计算);扩建改建项目按扩建改建所需投资(扩建改建总概算)计算,不包括扩建改建以前的原有规模。

第三章 旅游基本建设的一般程序及前期工作

第九条 旅游基本建设程序是指旅游基本建设项目从酝酿、提出、决策、设计、施工到峻工验收整个过程中各项工作的先后次序,一般包括以下六个步骤:

(一)提出项目建议书;

(二)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评估并经批准后,委托勘察设计,编制初步设计文件;

(四)初步设计文件经批准后,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进行施工准备;

(五)建设项目经批准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后,申报开工报告,经批准后进行施工;

(六)工程竣工后,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条 项目建议书的提出及其应包括的内容和审批程序:

(一)项目建议书由建设单位提出;

(二)项目建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2.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3.建设条件、协作关系和资源情况;

4.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5.项目的进度安排;

6.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测算。

(三)项目建议书的审批:

1.局直属项目:小型项目由国家旅游局审批。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由行业归口部门初审,同时由国家计委委托有资格的工程咨询单位进行评估;初审和评估通过的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其中总投资在2亿元及其以上的项目,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2.地方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提出审批意见,报同级计委审批,然后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旅游局联合行文,报国家旅游局备案。其中要求国家旅游局安排基本建设非经营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基本建设经营性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银行贷款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利用外资指标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项目,事先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计委、旅游局联合行文,报国家旅游局审批同意后,地方方可进行审批。

地方项目中的大中型和限额以上项目,按局直属项目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提出及其应包括的内容和审批程序:

(一)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议书被批准后,即可提出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建设项目提出的背景、投资的必要性和经济意义;

2.根据经济预测、市场预测所确定的项目建设规模和方案(扩建改建项目应说明对原有固定资产的利用情况);

3.建设条件和选址方案(包括拟建址的地理位置、气象、水文、地质和地形条件,社会经济状况,交通及供水、供电、供热、供煤气等市政公用设施条件);

4.建设内容、建设标准、主要设备选型及相应的技术经济指标;

5.环境保护、城市规划、消防、人防、文物保护等部门的要求和采取相应措施的方案;

6.人事组织结构、劳动定员和人员培训设想;

7.建设工期和实施进度;

8.主体工程和辅助配套工程所需的投资、用汇额,生产流动资金的估算,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和贷款偿付方案;

9.建设项目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分析;

10.需要用国家旅游基本建设非经营性和经营性投资的,需说明旅游部门(包括旅游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责、权、利;其中需要用国家基本建设经营性投资的,还需有还贷担保书。

(三)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程序,按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十二条 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被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可委托取得设计证书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有些地方规定须同时持凭规划部门核发的“建筑设计条件通知单”方可委托设计,则按地方有关规定办理。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的设计一般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包括扩初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具体按国家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方案设计及初步设计(包括扩初设计)的审批,按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程序办理。

第四章 旅游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和下达

第十四条 旅游基本建设计划负有贯彻国家的大政方针和发展旅游业的具体方针政策要求、落实旅游发展的中长期规划、保持建设连续性的任务。安排年度基本建设计划,需要做到:

(一)建设规模要适当,不得突破国家计划规模。

(二)先安排续建项目,后安排新建项目。列入年度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必须是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被正式批准的项目。

(三)重点和一般兼顾,在保证重点的基础上兼顾一般。

(四)主体和配套兼顾,互相衔接,形成综合能力和综合效益。

(五)当年实施和下年准备统筹安排。在抓好当年在施项目的同时,要对下年准备上的项目作好准备,有一定数量的项目储备。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的申报按下列要求进行:

(一)局直属项目:由各建设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在前一年九月十日前报国家旅游局计划业务部门进行综合平衡。

(二)地方项目:由各建设单位按规定的格式在前一年七月底前先向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和计委申报。当地旅游局和计委联合提出会审意见后,在九月十日前报国家旅游局进行综合平衡。

申请列入国家旅游基本建设计划的地方项目中的新开项目,必须是具有完备审批手续的项目。

第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根据国家计委初步确定的下一年旅游基本建设投资总额,对局直属单位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查、汇总和综合平衡,一般在每年十月底提出下年度的基本建设计划草案,上报国家计委。在国家计委正式下达本年度的全国基本建设计划后,国家旅游局对计划草案进行适当调整,正式下达本年度的基本建设计划,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国家旅游局在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正式下达本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同时抄送同级计委和建设银行分行。有关地方的旅游局要商同级计委,将计划及时转发下级旅游部门和建设单位。

第十七条 旅游基本建设年度计划,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建设条件的变化、资金筹集方面的问题等原因,有时需对计划进行调整。凡是列入国家旅游局基本建设年度计划中的项目,需逐级申报,最后由国家旅游局进行综合平衡,并正式下达调整计划,并抄报国家计委备案。

第五章 旅游基本建设施工项目的管理

第十八条 旅游基本建设施工项目,是指按工作阶段划分的已列入国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新开工项目和续建项目。

第十九条 旅游基本建设施工项目,要严格按照所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施工图和基本建设计划的要求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内容、建设地址、建设规模和提高建设标准。

第二十条 凡是列入国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和局有关直属单位,要及时掌握项目建设的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并按本办法第四十二条要求,做好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计划完成情况报表的编报工作。对于不能按规定时间和要求编报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和计划完成情况报表的地方和单位,将缓予安排后续资金。

第二十一条 由于建设条件变化、原材料价格调整等原因造成建设项目总概算超过原批准概算10%以上者,必须经原审批部门审查同意,并按以下要求办理调整总概算手续:

(一)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超概算的原因提出详细说明,并随附:

1.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联合编制的调整总概算的草案;

2.超概算资金额及其解决途径;

3.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经济效益预测报告。

(二)局直属项目调整总概算,由建设单位提出,报局审批。

(三)地方项目调整总概算,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提出审查意见,报同级计委审批;超概算部分原则上由地方自行解决。

(四)调整总概算的报告在未获正式批准前,建设单位不得超计划支出资金。

第二十二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要在每年十一月份组织计划、审计、监察部门对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特别是大中型项目、停缓建项目和问题较多的其他项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监督,并将检查情况于十二月十日前报国家旅游局。对于重点项目或问题较多的其他项目,国家旅游局要组织力量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章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二十三条 凡列入国家旅游局旅游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在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施工图纸的要求全部建成、具备投产使用的条件后,都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四条 旅游基本建设项目申报竣工验收,应达到以下标准:

(一)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辅助附属设施,已按设计要求建完,能满足生产和使用要求;

(二)主要设备安装配套,经负荷运转合格,达到设计文件中的规定;

(三)配套公用设施已经建成,能满足建设项目正常使用的要求;

(四)其他必要的生产和福利设施,能适应投产或使用初期的要求。

第二十五条 建设单位申报项目竣工验收前,须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整理好全部文件资料,包括:经过审批机关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或扩初设计)、现行施工技术验收规则以及主管部门的其他有关批件、文件。

(二)整理好全部技术资料,包括:各种土建技术资料,各种材料的试验检查报告和记录,各种工程验收记录,设计变更通知单和各种工程资料,各种设备安装、调试、运转记录和合格证明,施工合同。

(三)准确、完整地绘制峻工图纸,符合归档要求。

(四)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要求,编制竣工决算。

(五)上述工作完成后,做好自检和初检工作,然后方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竣工验收。

第二十六条 国家旅游局主持或参与峻工验收的项目是:

(一)局直属项目:国家旅游局主持竣工验收;其中的大中型项目由国家计委、国家旅游局联合组织验收。

(二)地方项目:用国家预算内投资(基本建设非经营性投资和基本建设经营性投资),补助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下(含200万元)的,由国家旅游局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进行验收,验收报告报国家旅游局备案;补助投资额在200万元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由国家旅游局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进行验收;补助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由国家旅游局和国家计委会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进行验收。

没有用国家预算内投资的,国家旅游局只参与验收其中的大中型项目,其他项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旅游局会同同级计委组织验收,验收报告报国家旅游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国家旅游局主持或参与竣工验收的项目,以局主管业务司(室)为主,局计划业务部门配合,共同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 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要在一个月内写出竣工验收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

建设项目在峻工投入使用一年内,要写出效益评估报告,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查。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的竣工决算的报批,按本办法第四十三条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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